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6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男,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双,女,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飞,男,1981年2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红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力创通公司之诉讼代理人高波、张桂双、被上诉人袁飞之诉讼代理人牛红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创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因袁飞连续旷工一个多月、不服从领导安排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与袁飞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袁飞辩称,华力创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华力创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袁飞于2015年1月22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袁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2、无需支付袁飞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工资6436.78元;3、袁飞尽快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电脑等财物;4、袁飞支付证人出庭费用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袁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飞于2012年3月15日入职华力创通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袁飞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华力创通公司支付袁飞工资至2014年12月25日。袁飞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1月22日,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袁飞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16日。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袁飞2014年7月之前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此后为7000元。袁飞认可其2014年7月之前的月工资标准,但主张此后其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加提成。为证明袁飞的工资标准,华力创通公司提交调薪、调级申请表。调薪、调级申请表显示袁飞的薪资自2014年7月1日起从12000元调整为7000元,袁飞在调薪、调级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袁飞对调薪、调级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袁飞存在旷工,不服从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故其公司以此为由与袁飞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华力创通公司提交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会议签到表、2012年4月新员工培训安排表、员工手册测试题、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佐证。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袁飞主张并未收到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会议签到表显示会议主题为《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讨论通过,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签到明细中包括部门和姓名,但未载有袁飞的签字。袁飞对会议签到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培训签到表显示培训主题为新员工入职培训,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袁飞在该签到表中签字确认。袁飞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未进行过培训。2012年4月新员工培训安排表为打印件,其中第9项为公司人事制度介绍。袁飞对该安排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华力创通公司未进行过安排表中的培训。员工手册测试题为袁飞的考卷,其中第6题为:以下哪些情况视为旷工,共5个选项,分别为:A、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B、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C、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D、工作时间未经部门主管许可离开岗位或者有消极怠工行为;E、伪造欺骗有公出的报告手续。袁飞的答案为:ABCDE,答案正确。第7题为:有下列哪种情况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共4个选项,分别为:A、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乙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任何虚报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袁飞的答案为:ABCD,答案正确。袁飞对员工手册测试题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短信内容如下:袁飞,12月17日回公司报到上班(发送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袁飞对短信的真实性认可,并主张该短信为夏×向其发送。邮件内容如下:袁飞:12月16日我已经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你12月17日回北京公司这边报到上班,到现在都12月29日了也不见你来,这是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不来上班是旷工,咱们公司是有制度规定的,OA办公系统的公共信息/规章制度里有2009年就发布了的《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其中第五条第3款严重过错行为:'(3)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5)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你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希望你知道你的过错的严重性,我再次通知你2015年1月4日上午9点到北京华力创通公司333房间报到上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三层,如果到时候还不来,我会申请公司按照相关制度处理。夏×。袁飞对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华力创通公司主张录音为2014年12月19日及2015年1月19日袁飞与其部门经理夏×的电话录音,其中内容分别如下:......夏:那个什么,你什么时候过来啊?袁:我什么时候过来?公司得给我出个文件,是辞退还是怎么弄,出个文件,律师我也找好了,你得有个明确的公司盖章了的文件,然后他们去协商这个事怎么办就完了。夏:哎呀,16号都通知你过来,你就过来呗,来这边上班。袁:我过去没意思,我过去干什么?反正现在意思就是离职嘛,离职就是......还跑北京上什么班呢?也不可能跑到那里去上什么班啊。夏:当时就是定在这边上班的。袁:这个工作地点变更也得征询个人的同意,我觉得这个我没法接受啊。夏:当时是定在北京,当时是定在北京上班的。袁:我来这个公司就说的很清楚的,在这边上了两三年班了,这个证据也很充分,公司要让我变更工作地点也没什么意思,反正现在就是离职嘛,看看这个手续是怎么办,只要公司就是出个文件,我就开始......北京那边也有个律师是哥们儿是做这行的,也说好了去办这个事情办一下就行了。夏:当时是说去那个地方是出差,不是说常住地。你知道吗?是长期出差。袁:这无所谓,反正这没关系,反正情况就是这个情况,看看公司怎么个态度,怎么个弄,怎么了结这个事情就完了嘛,就是补偿额不合适我就找律师了。简单呢就是这么操作,我觉得个人接受不了咱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事,反正我打得赢打不赢都是无所谓的事情,能争取点就争取点,争取不到就算了呗。夏:不是,公司这边09年就发布过管理制度啊,你不过来属于连续旷工。袁:那也可以啊,认为是连续旷工,那你就公司以这个名义开除或者发个文件给我就行了,然后我拿着这个东西去找我的律师去跟公司协商这个事情。我们私人去扯这个事情也扯不清楚,也没什么意思......夏:那行吧,那我再通知你一下吧,你看看到15年1月4号9点能不能来北京上班,好吧?袁:来北京上班这个我接受不了,我不能同意。夏:我的意思是好说好合。袁:你说的很明白,你是说让我离职吗,让我自己提交这个离职报告,现在又让我变更这个工作地方,那我也接受不了,那现在以旷工理由也好,以各种理由也好,反正你给我出具一个公司的文件,你就给我一个这么东西。夏:没有要求,没有要求,你在外面也有事,你想想看也不在状态。袁:现在是啊,现在就是处于离职状态嘛。反正工资就到这个月12日为止嘛,现在已经是处于这个状况,那就看看怎么了结这个事情就完了嘛......、......夏:哦,前段时间人事给你发了一个快递啊,是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你收到没有?袁:我没有收到,这一阵子我没去办公室。夏:没去办公室啊,这样吧,通知你一下,那个1月21日周三,你来一下北京呗,啊?袁:来北京是办离职手续呢,还是怎么个情况?夏:来做一下去年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袁:总结?我现在都已经处于离职状态了,还做什么总结报告?夏:不是,还是做一个报告嘛。然后,那个,还是过来一下嘛,好吧?袁:21号。夏:不是,刚才你说你是自己离职?袁:你们要求我离职嘛。夏:没有、没有、没有。袁:现在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也没个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个意思。夏:没有、没有,你要是自己离职的话,你搞一个报告吧,3000字的报告。袁:我写个什么什么样的报告?夏:工作报告,去年的一个情况,他们都写了。好吧,年底总结嘛。袁:上个月中旬,你就让我自己写个离职报告,我没写,这公司又安排我去北京啊,这个那个的,我就没同意嘛,现在也没有什么工作安排,也不知道当时怎么个意思。夏:没有、没有、没有,不是这样的,还是让你写一个总结。你21号过来嘛。袁:那我这样吧,我现在就找我律师吧。看看这个事情就开始理清就算了,不等了,不等着公司去给我这样那样的,没什么意思,他既然不愿意说这个情况,我就把这个情况反映上去,看看律师怎么说。反正上个月工资,反正我也,如果说没离职上个月工资只给我发了几百块钱,我也无所谓了。你如果说没离职,上个月工资给我发了这么点是怎么个情况,我也没必要去扯了,反正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看看怎么把这个事情了了就算了。夏:是这样啊,还是跟你说一下,你还是过来吧,否则按照OA里发布的管理制度的信息,就是给你寄的员工过错行为管理制度,然后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调整,你看吧,反正我通知你一下。行,好吧?袁:好的,再见。袁飞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该录音可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在长沙而不是北京。证人夏×证言如下:曾作为袁飞的直接领导,在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22日间,袁飞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旷工,未进行任何工作,他自己直接和我说已经处于离职状态。袁飞自2014年7月1日调入公司仿真测试业务部销售岗后没有任何销售业绩,适逢年度总结汇报时间,我于2015年1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袁飞2015年1月21日来北京公司汇报工作并撰写书面工作报告(将自2014年7月以来的销售工作总结),袁飞既没有写工作报告也没有来北京汇报工作,拒不执行工作安排。2015年9月18日。证人徐×证言如下:我是公司的销售人员,按公司制度及要求,除经领导同意因公外出外,公司的销售人员需要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工作,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在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22日间,袁飞没有在公司长沙办事处所在地工作。我曾于2015年1月20日左右到公司北京所在地向直属领导汇报上年度工作。2015年9月18日。曾×证言如下:我本人负责考勤统计等工作。公司要求,员工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需要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22日间,袁飞没有在公司长沙办事处所在地工作,也没有任何的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属于旷工。另外,我本人在长沙,处于产后第三天,路途较远,目前不适合出庭作证,希望法庭准许。2015年9月18日。庭审中,证人夏×、徐×到庭,两人均表示现为华力创通公司在职员工。就袁飞是否一直在长沙工作一节,徐×陈述如下: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以技术人员身份派往长沙的。报告、述职时需要回北京。2013年上半年袁飞可能是在北京工作,同时徐×表示包括其本人在内,华力创通公司长沙办事处共有三名员工,另外两名员工为袁飞及曾×。华力创通公司主张向徐×、曾×核实,袁飞自2014年12月16日之后未出勤,没有来北京,也没有去长沙办事处上班。袁飞则主张其一直正常工作至收到解除通知。庭审中,袁飞对证人证言中关于其旷工的陈述不予认可。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承担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并提交发票一张予以佐证。发票显示收款单位为北京首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名称为华力创通公司,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金额共计321元。
2015年1月22日,华力创通公司向袁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袁飞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你与公司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于2015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请您于2015年1月27日前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华力创通公司主张为:1、2014年12月17日之后均为旷工;2、工作地点在北京,要求到北京来上班,袁飞没有来,予以拒绝;3、要求来北京汇报工作,袁飞予以拒绝。
另查,夏×为袁飞的直接上级领导。袁飞的职务自2014年7月起调整为销售经理。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袁飞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去长沙是长期出差工作状态。袁飞则主张其工作地点在长沙。
袁飞主张华力创通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袁飞提交短信及录音予以佐证。短信内容如下:袁飞,12月17日回公司报到上班(2014年12月16日)、袁飞,已经通知你回到北京工作,你的工作地点是北京(2014年12月18日)。袁飞主张该短信为夏×向其发送,华力创通公司对短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袁飞主张一份录音为2015年1月27日其与华力创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的电话录音,其中内容如下:......袁:哎你好,我是那个昨天收到你通知,长沙办事处袁飞啊。不是收到一个解除合同的单子吗。高:啊、啊、啊,对、对、对。袁:我是想问一下,是什么个情况啊?高:这个我们也没办法吗?这不是夏总一直通知你过来,你反正一直也不过来,那按照咱这个规章制度,就是那个有个员工的管理制度吗,只能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啊。袁:这个最开始是公司通知我离职,逼着我写辞职报告,我一直没写这个离职报告,然后就让我更换工作地点到北京上班。然后又这那的,上个月又通知我离职。逼着我写离职报告,我没写。高:是这样,这些事、这些事公司是不知道的,就说你跟你的部门领导是怎么沟通的,以公司的通知为准啊。他跟你商量这事商量那事儿,公司没有做这个决定啊。你要听领导的安排啊......袁:但是这事,公司到现在上个月工资也没给我发啊,只发了几百块钱,我这到底算是公司的一员呢还是怎么个意思?高:这个我们是根据考勤做的,就是说夏总就是通知你来,你没有来给你算的旷工,按照制度走的。只能按照旷工给你扣掉啊,这没办法。袁:他是让我自己写离职,不写就算旷工,这个不合适吧?高:不是、不是,他只是说那天来通知你来北京,到公司来报到,结果你也没来,没来的话,那只能按旷工算喽。袁:他是打电话让我变更工作地点,让我到北京上班,我说我在长沙干了这么几年了,突然这个东西协商不协商,你总得变换了工作地点这么大的事情你得给我协商吧,反正我也没同意到北京上班,就各种......高:不,是这样,你可以这样理解,他通知你来北京上班,不一定是一直让你在北京待了,让你上这出差也好,汇报工作也好,你至少得来。你不能说什么你都不听了,那......那不合适,对吧。袁:没有、没有,我就是说当时跟我说的很清楚,那个短信我还有呢,就是会所工作地点变更为北京。这个肯定不合适。高:我知道,他也就是跟你商量而已,对吧,你要说不同意,到时候你也可以来跟他商量吗。你这一天没解除劳动关系,你还要听上级安排啊。袁:是,这个我明白。高:嗯。袁:我就是说现在去公司办这个手续,离职手续都办些什么手续,我准备一下。看看找个时间去办一下离职手续......高:不是,不是公司没有直接想辞退你,这点我非常清楚,就是说,就是说公司部门领导怎么和你沟通怎么和你商量工作上的事我们不清楚,我们不知道。我接到的情况是,他说让你来北京汇报工作,你总是不来,那到时候按旷工处理也好,到最后按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好,那正规程序啊,你们之间是怎么沟通的我们是不知道的......袁:下午在公司我就下午找个时间过去一趟,到公司跟你聊下。高:行。袁:2、3点钟我过去。高:好、好、好。袁:好,再见。高:拜拜。袁飞主张另一份录音为2015年1月27日其与华力创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的电话录音,其中内容如下:......高:夏总跟你沟通的时候,不代表公司的意思,公司肯定希望该怎么办怎么办。但是你不来,弄到现在,他叫你来你也没来。袁:不是,又不给我发工资,我跑来干什么啊!高:第一回通知你来的时候你要是来了,他也说不出啥来。正常的工作安排你还是按照他的办的。袁:关键是他告诉我让我自己写离职报告,如果我说我这个也要听他的,我这个权利怎么保证......高:这个事他希望你离职,然后你没同意,这个事就过去嘛。他正常的工作安排,让你来北京汇报工作也好,来北京报到也好,至少你得服从他安排。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也没有提过。再一个是什么呢,他即使是想和你商量,你没同意,这也就算了。他那样你就什么也不听他的,什么也不干了。袁:这到北京报到,变更工作地点,起码也得和我商量一下,既然过去了,那我这个工资他就完全算旷工吗?那这块就没法理解了。高:没服从安排啊......袁:现在就是说白了,您看看公司就是怎么个意思,反正我跑来一趟也就是这个目的,反正总还是要跟公司有个交接。既然公司辞退了或者离职了,不管怎么样,我得把这个手续跟你交接清楚。高:就说这样吧,就说一个呢我也得承认,就说公司啊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可能是有些地方确实是没有,怎么说呢,有些地方对不住你。就说把你放到那没有好好培养你,没给你做一些支持工作,这个我也理解,后来老崔把你调到夏总这边,应该说呢,我也跟夏总聊了,夏总说一开始也确实想帮帮这哥们的,好多客户资料也都给他了,但是可能就是说咱可能太适合干这一块,毕竟你搞技术的原来,跑市场。袁:对这块的东西,主要是卖的东西,说白了,以前从来没接触过,就是说这些产品我都不知道卖给谁,又不知道人家需要这个东西去干什么。就是说总要有个过程,也可能工作进展比较慢吧,再一个他作为一个主管领导,他这面有一些考核啊什么的,也有一些压力......高:这事啊,后来我也找老崔聊过了。老崔说袁飞这哥们不错,他说那个什么,他当时都给我说过,他说崔总你也别为难,到时万一我这边有变动你就说一声,我相信你可能也跟他说过这个话。真的我觉的当时处的都挺好的......袁:大家都能够好商量,说白了就是谈生意么,我好歹在这干了几年,为公司做了贡献,没有多大的功劳那也有苦劳,干了三年,现在一下子一纸文件让我离职还要让我主动写辞职报告,一分钱补偿没有,你说这可能么。高:这样这样,发给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通知呢,也就几个人知道,其他人不知道。如果说我们说好了,补偿什么的我可以申请下来,你还得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就说你个人原因提离职,补偿下来我照样给你,到时候大家面子都好看......。华力创通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其公司电脑等财物,并提交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予以佐证。该登记表中显示固定资产名称为笔记本电脑,品牌为ThinkPad,责任人为袁飞。袁飞主张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与本案无关。
袁飞以要求华力创通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华力创通公司支付袁飞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6436.78元;二、华力创通公司支付袁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三、驳回袁飞其他仲裁请求。华力创通公司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录音、短信、解除通知及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646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袁飞虽主张其2014年7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加提成,但未就提成约定提交相应证据,且根据华力创通公司所提交的调薪、调级申请表显示,袁飞确认其调整后的薪资为7000元,故法院对袁飞关于其2014年7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加提成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华力创通公司关于袁飞的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开始为7000元的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到北京工作是否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根据华力创通公司证人徐×的陈述,袁飞至迟在2013年下半年就开始在长沙工作,只是报告、述职时需要回北京,由此可见,袁飞的绝大部分时间都在长沙工作。华力创通公司虽主张袁飞在长沙工作属于出差,但出差指的是工作人员临时被派遣外出办理公务,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而本案中,袁飞的工作情况与华力创通公司所主张的出差恰恰相反,其常驻工作地在长沙而非北京,故法院对华力创通公司关于袁飞在长沙工作属于出差的主张不予采信。华力创通公司与袁飞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已经进行了变更,即袁飞的工作地点应为长沙。2014年12月16日,袁飞的直接领导夏×要求其到北京报到上班,袁飞明确予以拒绝,在双方未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华力创通公司按袁飞旷工处理显属不妥。同时,在袁飞拒绝到北京报到上班后,夏×通知袁飞到北京汇报工作,袁飞有理由相信并非合理的工作安排,且汇报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而并非必须要到北京进行,华力创通公司据此认为袁飞不服从管理亦缺乏合理性。综上,华力创通公司以袁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
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袁飞是否正常出勤一节,华力创通公司虽主张袁飞在上述期间并未在长沙工作,并提交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证人均系华力创通公司员工,与华力创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袁飞在上述期间未在长沙工作。同时,虽袁飞在录音中有这几天没在办公室及处在离职状态的表述,但袁飞的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其工作性质本身并不需要天天坐班。同时,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可见,袁飞与华力创通公司一直在就离职问题进行沟通,而华力创通公司从未提出袁飞并未上班。综上,法院采信袁飞正常出勤至2015年1月22日的主张,华力创通公司应支付袁飞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6436.78元。
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尽快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其公司电脑等财物之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支付证人出庭费用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袁飞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间工资六千四百三十六元七角八分;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袁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万七千元;三、驳回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华力创通公司提交机票确认单打印件,证明证人出庭发生的费用。袁飞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主张没有正式发票,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认为,上述机票确认单系华力创通公司自行下载打印,并无出票单位加盖公章,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华力创通公司表示袁飞入职时在北京工作,2013年下半年起,袁飞相对固定的在长沙工作,来北京的次数比较少。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二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华力创通公司与袁飞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结合华力创通公司的庭审陈述及该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明确虽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但2013年下半年起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袁飞系在长沙出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本院认定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现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回北京工作属于再次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在袁飞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双方未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故袁飞未到北京工作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因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发生争议,袁飞有理由相信要求其回北京汇报工作并非合理安排,加之汇报工作的方式亦不局限于当面汇报,故华力创通公司以袁飞未按要求回北京汇报工作即构成不服从公司管理,缺乏合理性。
其次,关于在长沙的工作状态,华力创通公司主张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袁飞构成旷工。一方面证人系华力创通公司员工,与该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袁飞旷工。另一方面,考虑到袁飞系销售经理,其工作性质本身决定了无法天天坐班,而录音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沟通,华力创通公司从未提出袁飞未上班。综上,本院认为华力创通公司关于袁飞未正常在长沙提供劳动构成旷工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另结合华力创通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袁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本院采信袁飞正常出勤至2015年1月22日的主张,华力创通公司应向袁飞支付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华力创通公司以袁飞旷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本案中,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承担证人出庭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力创通公司要求袁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归还电脑等财物的请求,未经仲裁程序,一审不予处理当属正确。
综上所述,华力创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赵 斌
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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