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奥克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奥克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沈河执字第021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奥克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才,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新,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奥克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12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1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穆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