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6812号
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8XT。
法定代表人:黄广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丹,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H6WC8F。
法定代表人:胡嘉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康,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589N。
法定代表人:孙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