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0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海傍街44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YNMX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9589N。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8717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0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87171.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