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03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海傍街44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YNMX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958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56元,合计6010元(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