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晟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2174130元,执行费24141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水城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174130元。故申请执行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244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