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晟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朱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海,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曾如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峰,湖南人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柑岭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3849号判决,改判晟兴公司无须向红柑岭公司支付赔偿金1440085元;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红柑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系球阀爆裂导致整套设备断电错误,因红柑岭公司私装增压泵并将插板电线直接缠绕在水管上导致断电。本次事故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红柑岭公司私自增设增压泵导致水压增大致球阀爆裂,进而引发后续断电事故;二是红柑岭公司未按照晟兴公司的产品说明进行人工巡查,对鸡舍安全不够重视,过分依赖产品辅助管理功能。本次事故与晟兴公司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无因果关系,故晟兴公司不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2、一审认定事实所采用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与本案也不具备关联性。一方面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事后所进行的断电报警系统检测不具有合理性,检测时,设备已经过了水管球阀爆裂喷水所造成的漏电事故,设备当时已处于异常运行状态而非出厂状态,检测结果不能证明晟兴公司设备在发生该起事故之前,其断电报警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同时,该检测报告并没有对设备断电报警系统是否运行正常进行检测,也未指出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断电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另一方面,事故处理初期,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事故现场负责人与红柑岭公司股东系朋友关系,检测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不能证明断电不报警与事故发生具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晟兴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红柑岭公司辩称,1、本案损失是因球阀爆裂导致,球阀是由晟兴公司提供并且装配在整个设备上,经娄底市市场监督局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球阀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2、增压泵及配套电源是晟兴公司工作人员安装的;3、在本次事故中,设备中的报警器在断电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报警,该报警器质量不符合其产品说明中所称的状态;4、检测报告的出具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检测报告足以证明报警器明显不具备其产品介绍中所述的在断电情形下的报警功能。
红柑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晟兴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总计为40884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7日,原告红柑岭公司(甲方)与被告晟兴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内容为:“一、基本参数,1、9CLXD-4240四层层叠式行车喂料蛋鸡饲养成套设备。......二、舍内设备:......(十一)报警系统:大大提高了封闭式鸡舍的安全系数。品名及规格,鸣笛、手机报警;备注:温控异常、风机、缺相、缺压保护及停电、高温双重报警(第一重:报警器鸣笛,第二重:同时向3-5个负责人发短信)。......单栋执行价:1416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陆仟圆整),不含税费,含运输费;单栋含税执行价: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圆整),含税费,含运输费。......六、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于2019年12月10日开始发货第一车货,于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2、甲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晟兴物业工程交接验收单》一份,完成对上述设备的验收。此后,原告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用水压力不够,自行到市场购买增压泵,并安装使用。2020年7月19日凌晨,由于上述设备全塑双活接球阀破裂,造成整套设备断电,自动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导致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因原告红柑岭公司举报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全塑双活接球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5个全塑双活接球阀样品进行检验。2020年8月20日,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作出了(2020)GSJ-B0862《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GB/T10002.3-2011标准要求。同时,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被告晟兴公司生产的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进行检验。2020年8月4日,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作出HBJD-CMA-1023-2020《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检验的“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在外部电源断开时,未能实现其预设的停电报警功能(包括报警指示灯亮,报警喇叭鸣响,手机呼叫等实时报警)。2020年11月22日,原告红柑岭公司于诉前委托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3月17日,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娄星【2021】价鉴字第3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经审核计算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凌晨因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故障而导致的35872只鸡闷热窒息死亡事故,给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1600094.00元及间接损失2438382.00元)价值为:肆佰零叁万捌仟肆佰柒拾陆元整(403847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红柑岭公司与被告晟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即全塑双活接球阀不合格、“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在外部电源断开时未能实现其预设的停电报警功能等,导致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直接损失1600094.00元、间接损失2438382.00元,但考虑到被告提供有缺陷产品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宜超过被告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提供有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以直接损失1600094.00元认定为宜。原告红柑岭公司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用水压力不够,未要求设备生产商即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相关设备解决问题,而是自行到市场购买增压泵,并安装使用,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其自身亦要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400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负;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4元,鉴定费10000元(已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计29754元,由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80元,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74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晟兴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说明书,拟证明晟兴公司多次提醒红柑岭公司不能过多依赖产品的报警系统,需要加强人工巡查,且设备需要经常维护;2、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晟兴公司在夏天通过微信和电话告知了红柑岭公司要做好降温措施;3、网上搜索证据一份,拟证明在常温下球阀爆管和维卡温度不达标没有因果关系。红柑岭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三性均有异议,案发后,安监人员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晟兴公司并未及时交付产品的使用和说明书,所以说明书是事先还是事后印刷的不清楚,需要和电子版进行核实;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发送相关信息的人员是晟兴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据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资料参考。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晟兴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考虑。红柑岭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查,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红柑岭公司提起上诉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红柑岭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晟兴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上诉人晟兴公司提出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晟兴公司的产品是否有质量瑕疵无关,而是因红柑岭公司私装增压泵并将插板电线直接缠绕在水管上,导致水压增大压破球阀使球阀爆裂后漏水至增压泵供电插板上发生短路,进而使机器未对断电进行报警,而红柑岭公司又未按晟兴公司产品说明要求进行人工巡查,过分依赖产品辅助功能导致;一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产品存在问题的依据,检测时设备已处于异常状态,而非出厂状态,事故处理初期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现场负责人张克家系红柑岭公司股东的朋友,程序违法。综上,晟兴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红柑岭公司因本次事故受损是实。根据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对球阀的检验报告、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晟兴公司的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的检测结论及本案其他证据,一审认定晟兴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全塑双活接球阀不合格、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在外部电源断开时未能实现其预设的停电报警功能等并无不当。晟兴公司上诉提出检测报告不真实,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晟兴公司在一审质证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蛋鸡系因设备的通风降温系统未正常运转、报警系统又未及时报警、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蛋鸡窒息死亡,晟兴公司的设备通风降温系统未正常运转是球阀破裂进而引发断电导致,故一审认定晟兴公司提供的产品的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晟兴公司应对红柑岭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综合全案情况,判决晟兴公司对红柑岭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红柑岭公司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晟兴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上诉人***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旺山
审 判 员  蒋国保
审 判 员  王芝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唐满兰
代理书记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