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晟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02民初3849号
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竹脚村。
法定代表人曾如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沧鑫,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银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柑岭公司)与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天岩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柳亚男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柑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如初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青峰、委托代理人吴沧鑫,被告晟兴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桂阳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柑岭公司诉称:2019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该套设备配备了自动报警系统。2020年7月19日凌晨,因该套设备的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本该自动报警功能却没有发出正常报警,导致原告公司近4万只蛋鸡死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被告晟兴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总计为40884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晟兴公司的答辩要点:(一)、被告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供水管道增压泵连接处球阀裂口,增压泵电插板悬挂在水管旁边,从而导致漏水的情况下触发漏电报警器设备断电所导致的。同时,球阀破裂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公司私自增设了增压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将电插板悬挂缠绕在水管双重原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二)、被告在与原告公司协商过程中,对于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质检报告存在异议,该质检报告并未说明破裂球阀系被告生产。被告认为,本次事故系非被告生产的设备所引发的断电,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0月7日,原告红柑岭公司(甲方)与被告晟兴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内容为:“一、基本参数,1、9CLXD-4240四层层叠式行车喂料蛋鸡饲养成套设备。……二、舍内设备:……(十一)报警系统:大大提高了封闭式鸡舍的安全系数。品名及规格,鸣笛、手机报警;备注:温控异常、风机、缺相、缺压保护及停电、高温双重报警(第一重:报警器鸣笛,第二重:同时向3-5个负责人发短信)。……单栋执行价:1416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陆仟圆整),不含税费,含运输费;单栋含税执行价: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圆整),含税费,含运输费。……六、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于2019年12月10日开始发货第一车货,于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2、甲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晟兴物业工程交接验收单》一份,完成对上述设备的验收。此后,原告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用水压力不够,自行到市场购买增压泵,并安装使用。
二、2020年7月19日凌晨,由于上述设备全塑双活接球阀破裂,造成整套设备断电,自动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导致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因原告红柑岭公司举报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全塑双活接球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5个全塑双活接球阀样品进行检验。2020年8月20日,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作出了(2020)GSJ-B0862《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GB/T10002.3-2011标准要求。同时,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被告晟兴公司生产的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进行检验。2020年8月4日,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作出HBJD-CMA-1023-2020《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检验的“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在外部电源断开时,未能实现其预设的停电报警功能(包括报警指示灯亮,报警喇叭鸣响,手机呼叫等实时报警)。
三、2020年11月22日,原告红柑岭公司于诉前委托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3月17日,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娄星【2021】价鉴字第3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经审核计算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凌晨因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故障而导致的35872只鸡闷热窒息死亡事故,给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1600094.00元及间接损失2438382.00元)价值为:肆佰零叁万捌仟肆佰柒拾陆元整(403847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营业执照、《销售合同》、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晟兴物业工程交接验收单》、照片复印件、公证书、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抽样记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二份、《检验报告》二份、《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红柑岭公司与被告晟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即全塑双活接球阀不合格、“智能化蛋鸡养殖设备报警系统”在外部电源断开时未能实现其预设的停电报警功能等,导致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直接损失1600094.00元、间接损失2438382.00元,但考虑到被告提供有缺陷产品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宜超过被告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提供有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公司35872只蛋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以直接损失1600094.00元认定为宜。原告红柑岭公司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用水压力不够,未要求设备生产商即被告晟兴公司提供相关设备解决问题,而是自行到市场购买增压泵,并安装使用,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其自身亦要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400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负;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4元,鉴定费10000元(已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计29754元,由被告***兴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80元,由原告湖南省红柑岭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天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亚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