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368号
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区铁人工业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052893971Q。
法定代表人:于艳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奕人花园小区20号楼02单元0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095704966F。
负责人:孟威。
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62228899。
法定代表人:刘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开波,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龙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41号楼1区04单元02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73317172X。
法定代表人: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武杰,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龙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4.00元,由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鸿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任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