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诉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伏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诉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伏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东环路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沥窖振兴大街南苑新村东181号。
法定代表人:*剑锐。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上诉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伏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元退还给上诉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