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4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练美华、***,分别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家东,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就分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明显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但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显然,这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而不是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属于普通条款,而不动产纠纷管辖属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应优先于普通条款适用,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而不是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请求依法撤销(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740—l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把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彭湛
代理审判员*湛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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