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9民初1074号之一
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翁源县周陂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6.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68.44元,由原告翁源县鸿贵汇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受理费8568.43元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