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袍渎路15号-3,组织机构代码:2547350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17层D室),组织机构代码:739926944。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76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203、301、302、303室,804、902、903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1403、1404室房产。经同系列他案发函征询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意见,上述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1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