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2财保27号
申请人: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西北片区H南-24号。
法定代表人:范生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工业园区吉祥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891347元的存款或查封等价实物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891347元的存款或查封等价实物财产,保全期间一年(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