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2民初25号
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范生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39元,减半收取26519.5元,由原告唐山林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