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952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原告:***,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原告:***,男,200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510511907。
被告:***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湖西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96346830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310945149。
被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2010212857。
原告***、***、***与被告***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6000.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大车司机。2020年6月12日2时30分许,***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高速丰碱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800M高架桥上时,与顺行前方***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驾驶的冀B×××××吉CH1**重型半挂牵引车尾相撞,相对方向驶来的***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死亡,***、***受伤,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不承担责任。三原告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次事故为三原告造成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71476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199605.5元,3、丧葬费37887.5元,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461.4元,5、交通费5000元,6、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975714.4元。事故车辆冀B×××××在河北中酬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一份,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原告的损失由事故对方赔偿外剩余606000.08元应由各被告予以赔偿。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