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7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阳光天地48号楼10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惠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明轩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