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绿化有限公司与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63号
原告:咸阳******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结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委,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8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