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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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