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153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申请人:*朝阳,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棒树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棒树市。
被申请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1号楼13层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朝阳、***、中涛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朝阳、***、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77947.3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朝阳、***、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
8577947.32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朝阳、***、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