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52505Y。
负责人:邵盈,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霄县陈岱聚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315530145P。
法定代表人:吴兴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1号楼13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YR155。
法定代表人:吴祖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贵阳河滨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云霄县陈岱聚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聚力公司请求建行贵阳河滨支行支付投保保证金20万元,主要依据的是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投保保证金银行保函》,现在案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投保保证金银行保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一审法院对此应进一步予以查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通斌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