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锋,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楼****。
法定代表人:吴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朝阳,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鸿盛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第8-12#及3#地下车库(9)1单元1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邓朝阳、第三人鸿盛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永霞
审判员  冯文婷
审判员  柳 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