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4302号
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中路3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2608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南楼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95207883。
法定代表人:**任贤,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二路33号自编四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61939629U。
法定代表人:罗月湘,董事长。
被告:广州海珠区力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晓园南15号103(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6N9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辉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珠区信宝街17号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4738810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力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辉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为2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