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69号
申请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49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2014)6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穗开******(2014)697号仲裁裁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同时具备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三种情形。一、被申请人不受申请人规章制度的约束及劳动管理。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考勤表、申请人的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规定等证据给“萝岗仲裁委”,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的时间是弹性的并不受申请人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规定的约束和管理。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经常会迟到、早退及下午两三点即下班离开,被申请人的8页考勤表累计:迟到369分钟;早退76分钟;视同旷工32天。因为是承包关系,申请人从未依据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规定约束被申请人。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订立搞好绿化工作的时间计划表,竟然遭到申请人的拒绝,认为不合理(见“697号裁决”第4页第7行至12行所述)。以上事实和证据说明,被申请人不受申请人规章制度的约束及劳动管理,不是劳动关系,是事实承包关系。“萝岗仲裁委”不采信这些证据,没有道理,更没法律依据,显失公正。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事实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1、“697号裁决”认定: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其规定工作时间内存在同时为广州得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的事实(见“697号裁决”第4页第5至第6行);认定:申请人亦无任何其他证据可证明双方系业务承包关系(见“697号裁决”第5页第5至第6行)。申请人认为:考勤表已证实被申请人用了大量工作时间兼顾广州得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绿化工作;考勤表、考勤制度及工资发放规定等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每月全额收取申请人支付的承包款的事实,都证实被申请人不受申请人规章制度约束及管理。这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事实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697号裁决”认定:银行记录电建公司每月向被申请人发放的款项为“工资”和“奖金”(见“697号裁决”第5页第5行至第7行)。这是笔误。因为被申请人的承包款是与申请人员工的工资、奖金一齐通过银行支付的,申请人工作人员没有对被申请人的款项单独注明是承包款,属工作失误。“萝岗仲裁委”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简单用申请人的笔误代替事实作出裁决,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裁决。以上证据和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虽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的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萝岗仲裁委”不采信申请人的证据:考勤表、考勤制度、工资管理及发放规定,没有任何道理,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正。
被申请人答辩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是事实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是业务承包关系。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2014)69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