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7134号
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滨和路165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BMHHPX5。
经营者:***,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3栋301房(0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1871605N。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与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775元及违约金2759元(以107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4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此后按前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位于余姚市舜宇路北侧、中山北路西侧地块工业二期研发用房项目供货,共计发生货款207775.20元。2021年11月23日,双方补签《止水螺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款项,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6日共付款100000元,余款107775.20元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答辩:欠款事实。但因原告第一次开票金额错误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应予惩戒。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款,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提送货单(代合同)、止水螺杆产品购销合同、材料供应商结算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单笔查询明细、原告经营者与被告经办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与被告肖工的短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1、原、被告补签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送完本批次货物后结算一次,乙方(指原告)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指被告)在收到送货单及发票后,核对无误安排十五天内开始办理付款手续,并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2、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开具价税合计为207775.2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未及时完全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因原告未及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不当,根据开票时间及当事人约定,本院酌定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为宜。被告提出的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款,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货款107775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1077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财产保全费1073元,合计2328.50元,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柔军建材商行负担50元,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78.50元。未预交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