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124号 原告: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2877号0001幢车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443737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3栋301房(0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1871605N。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恒福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西5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816380。 法定代表人:周游,职务不详。 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云产业创新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站南路369号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DPP2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祥和四巷2号第一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3R281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福安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余姚云城云产业创新孵化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