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5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锦其,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温锦其、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中,由于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57.84元、上诉人温锦其、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48.3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郑正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