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28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后洼村五连庄东组37-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前坊镇和平村委会周坑村8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3栋301房(0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18716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合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直属园区皖江路以北安徽锦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8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NM1N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合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92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