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其立(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华之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3543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梅园茶果场张巷内。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388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申请人:核其立(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525号第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松。

申请人无锡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其立(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其立(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