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顺发炼化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426364Y,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福建。
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55192118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国,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魏友国,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0112687X,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上海顺发炼化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142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2万元、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2022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担保人自愿对被执行人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法院。二、如果被执行人、担保人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三、如果被执行人、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并由法院在上述调解书未履行的范围内(包括违约金7万元)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国华
书 记 员 孟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