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黄海路388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冉
书 记 员 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