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12号中南世纪城33号楼A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24执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3473元及利息147675元(利息按每月2%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负担受理费5402元,执行费4043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80217元。本院已向申请人说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待利息执行到位后再支付申请人,本案先终结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73473元,受理费2701元,执行费4043元;未执行标的为利息147675元,受理费270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4执7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宗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慧深
书 记 员 李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