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4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魏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24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南通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3424元,受理费9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3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5532元(含执行申请费1165元)。至此,本案执行全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024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宗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慧深

书 记 员 唐铭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