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现因合同诈骗一案羁押在平安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3月16日给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没有如期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20年3月5日,6月11日法院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传统查控了被执行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因合同诈骗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刑初16号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其公司的全部财产已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在自愿的情况下与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达成刑事退赔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要求转入破产程序,经征求被执行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执转破,公司没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跃安
审判员 林志勇
审判员 吕 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席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