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1829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1125-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金荣。
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负责人:杨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佳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李德林,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林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李德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代偿款545795.7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各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181931.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406.5元及申请执行费78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德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淘宝、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及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案款205480.92元(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2740.46元、李德林支付案款102740.46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德林的执行,故本案不再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林。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A9B3**小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线索。
截至到2020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205480.9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18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杭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