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38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军、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宇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第三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金超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颜,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金桥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国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宣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