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屯执字第005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金桥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721125-6。
法定代表人:金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区苹果山路××小区××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得款700000元。因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各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分配方案有意见,导致该款暂未能发放。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