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中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91民初488号之二
原告: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13层05房自编之一(自然层12层05房自编之一,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顾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燕燕,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中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4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龙,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中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1.22元。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了该受理费人民币6061.22元。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1月29日再次作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1.22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签收了后一份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该笔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61元,由原告广州银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邝 鹂
人民陪审员 邵 康
人民陪审员 周咏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