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民初1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粤0113执3390号案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收款项,本案参与分配,共分配得款315452元。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