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87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民。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石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佳。
关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民终16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依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3执18758号案件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吴森明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