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

利辛县创益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利辛县创益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70号
原告:利辛县创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负责人:***(曾用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创益广告有限公司诉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创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