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蜀执申字第00050号
申请执行人:蒋中文,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蒋中文与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中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执申字第000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