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苑小区A栋1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辅 军
审 判 员 覃 恩 洲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芹(代)
书 记 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