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革勒车镇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溥瑶,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本院在执行***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7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