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民初2224号
原告:***,女,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47686098N。
法定代表人:彭南亚。
原告***与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鹏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