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62号之一
申请人:***,女,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86098N。
法定代表人:彭南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鄂2827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账户存款(开户账号为:42×××3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