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62号
申请人:***,女,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86098N。
法定代表人:彭南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分行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金额以17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AWUHL62Z0120Q000016G)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银行存款(开户账号为:42×××31),冻结数额以1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