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1711号
原告:**,女,1981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A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86098N。
法定代表人:彭南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胡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马楚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