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7民初862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A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7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