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7民初804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沿江路金龙苑小区A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7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恩施州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